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大政办发 [2010] 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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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
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
采暖费补贴资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发放,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政发 [2010] 48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资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采暖费专项资金标准,由每人2万元提高到2.8万元;事业单位撤销或转企前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由每人2.5万元提高到3万元。
二、企业为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补贴的配偶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标准,由每人1.5万元提高到2万元。
三、按照1.5万元资产预留安置费的市属改制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按每人1.2万元标准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四、离休人员由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按照10万元标准预留安置费的改制企业,按每人1万元标准缴纳;按照15万元标准预留安置费的改制企业,按每人2万元标准缴纳;其他企业按每人2万元标准缴纳。
五、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企业,不再抵扣企业已经发放的采暖费补贴。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大政办发 [2006] 140号及大政办发 [2007] 12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标准不再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